近年来,代写代译乱象丛生,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如何保护著作权作品?
记者今日了解到,广州海珠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关于翻译小说的著作权案,一名英语专业毕业生费心翻译了十万字小说,结果无意中在网上竟然发现自己翻译的小说不仅已经出版,在多个网络平台上出售,而且载明的译者还是他人!法院会如何判决?
小李系某大学英语专业毕业的学生,年9月,小李通过QQ添加名为“方生”的人。经网上沟通,双方约定由小李将一部英文侦探小说翻译汉化,而“方生”承诺翻译小说出版时将译者署名为小李并赠送样书。
小李经试译、翻译初稿、修订错误、润色内容及按要求为汉化版小说起名并书写内容简介后,于年2月将翻译好的小说定稿通过电子邮箱发给“方生”。但此后一直没有收到小说出版的消息,也未收到相应稿费。
年3月,“方生”再次要求小李为小说撰写书评,当天小李无意中在互联网上发现其翻译的汉化版小说已于年8月由某出版社出版发行,并在多个网络平台上出售,且刊印载明的译者是郜某。
对此,小李认为郜某(“方生”)、某图书经营公司(与郜某签订《图书委托翻译合同》的责任公司)及某出版社三者共同侵犯了他对该汉化出版小说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根据郜某与某图书经营公司签订的《图书委托翻译合同》中所留电子邮箱与“方生”使用的电子邮箱一致,可以认定前期与小李沟通的“方生”即为郜某。郜某在取得小李的翻译原稿后直接转发给某图书经营公司,未针对翻译内容进行实质性、创造性的修改,且在明知小李是出版物真实译者的情况下,对某图书经营公司隐瞒作品的真实译者情况,对小李隐瞒作品的出版及署名情况,从中赚取差价谋利,明显侵犯小李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而郜某在签订《图书委托翻译合同》时年仅16周岁,某图书经营公司在明知郜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未严格审查郜某的翻译能力和翻译水平,仍委托郜某负责该小说的翻译工作,同样应对郜某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某出版社已完成对出版物权属问题的形式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责,但有义务配合更正出版物的署名问题。
小李因对该书籍的形成付出了创作性、原创性的劳动,应当依法享有对该翻译作品署名的权利。
为此,法院判决某出版社对该出版物出具《署名更正说明》,删除对郜某的署名,表明小李的译者身份。
同时,某图书经营公司、郜某在指定报刊上公开发表对小李的道歉信并共同向小李支付赔偿款元。
宣判后,某图书经营公司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服,提起上诉。经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要学会带眼识人,辨别真伪
经办法官指出,当前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给人们的工作生活方式都带来了许多便捷,但同时也蕴藏着许多虚假信息,大家要学会带眼识人,辨别真伪;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尽量寻求法律依据。
具体到本案,给予大家两点建议:
1.对于翻译人员而言,对QQ、朋友圈、贴吧上发布的翻译工作要认真审查,同时仔细审查委托翻译的人员或公司的资质和经营范围,与图书公司或出版社签订书面合同,以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2.对于图书公司及出版社而言,在与翻译人员签订合同之前,应当通过试译、查验证书等方式考察翻译人员的翻译水平,确保其具备翻译作品的基本能力。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通讯员海法宣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