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出版社与作者个人或单位签订合同,由作者出资元资助出版一本图书。版权为该作者所有,出版社代为支付图书的制作费用,包括纸、印、装,共计元,合作分全部包销、部分包销和不负责销售图书三种情况。从避税角度考虑,出版社应该以哪种方式合作更加有利?
以出版资助形式进行合作出版,可以分为全部包销、部分包销和不负责销售图书三种情况,针对三种情况我们来作不同的探讨性分析。为了计算方便,以下分析均不考虑应交城建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和应交所得税的因素。
①全部报销。出资的个人或单位支付给出版社经费,由出版社来制作图书,然后由出资人负责全部图书的销售。在这种情况下,出版社将这笔经费应作为图书的销售收入,按照增值税的要求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将出资人投入的元,全部作为增值税收入进行确认,开具增值税发票,则销项税额为.54元[÷(1+13%)×13%],其中元通过出版社代付纸、印、装等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95元[÷(1+17%)×17%],两项相抵后,应缴增值税为.59元。
②部分报销。出资人投入经费后,只负责一部分图书的销售工作,出版社负责约定印数(包销部分)之外图书的销售,假设图书包销比例为50%。如果将出资人投入的元,全部作为增值税收入进行确认,那么与第一种情况计算结果相同,应交增值税.59元。这时出版社可以从节税的角度进行筹划,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按照比例开具不同的发票分项缴税,即按照包销比例将这元分为两部分,其中元确认为增值税收入,则销项税额为.77元[÷(1+13%)×13%],进项税额依然是.95元,这样可以获得抵扣额.18元(.95—.77)。另外元作为出版社的权利许可使用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税额为元,与抵扣额相抵消后,比全部确认为增值税收入节约税款.77元(.59+.18—)。
③不负责销售。出资人不负责销售,全部图书由出版社负责销售,如果将元全部确认为增值税销售收入,同样应缴增值税.59元,如果将这元全部作为出版社的权利许可使用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则应交营业税元,进项税额依然是.95元,两项相抵消后,进项税结余.95元,比全部确认为增值税收入节约税款.54元(.95+.59)。
由此可以看出,在合法的前提下,要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筹划方案带来了不同的纳税结果。虽然财务人员增加了工作量,但是保证了方案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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