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自治区级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图书资料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研究馆员
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重点突出评价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爱岗敬业,坚守道德底线;具备本领域系统完备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及时掌握国内外图书资料专业发展现状及趋势,工作经验丰富,业务技能较为全面,能解决和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及技术难题,工作业绩突出;学术造诣高,科研能力强,取得较高水平的学术成果;有组织、指导本专业业务工作和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在本领域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是本领域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图书资料工作,申报研究馆员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积极为图书资料事业贡献力量,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发现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5年。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明确。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图书资料专业某一学术领域有显著的研究成果;每年必须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研究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或修订业务发展规划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等并颁布实施。
2.主持或主要参与各类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开展图书馆用户辅导工作。
3.主持或主要参与大型书目索引或二次文献、三次文献编制工作,或撰写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并得到推广。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或修订业务发展规划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等并颁布实施。
2.主持或主要参与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
3.主要负责文献采访工作或编目数据审校工作。
(三)从事读者服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修订业务发展规划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等并颁布实施。
2.主持或主要参与重要书目推荐或书评品牌项目等并得到推广。
3.主持或主要参与重大阅读推广服务品牌项目或专题性、系统性的图书馆社会教育项目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或修订业务发展规划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等并颁布实施。
2.主持或主要参与数字资源建设、计算机网络、多媒体应用、文献缩微、文献保护与修复等其中一项相关技术工作,或承担大型系统(或项目)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3.主持或主要参与智慧图书馆建设与服务或古籍数字化建设与科学利用等重大项目。
(五)从事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或修订业务发展规划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等并颁布实施。
2.主持或主要参与图书馆学方面的重大科研项目或调研工作,相关成果得到采纳。
3.主持或主要参与图书馆学相关业务辅导工作,进行培训授课或组织举办业务培训班。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为突出的学术科研能力,取得显著的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员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2.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1项以上,并经验收合格(参与名次规定为:国家级项目的前5名,子项目的前3名;省(部)级项目的前3名,子项目为主持人)。
3.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1项以上,并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3名),并经验收合格。
4.主持完成本单位科研课题项目3项以上,并经验收合格。
(二)具有较为全面的业务技能和突出的实践工作能力,取得具有显著实用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工作项目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二(主持或主要参与指排名前3名):
1.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或修订全区图书资料部门业务发展规划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等1项以上,或本地区2项以上,或本单位3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2.主持或主要参与立法与决策咨询或专题咨询工作,为省(部)级以上立法机构或党政机关提供信息服务1项以上,或为市(厅)级立法机构或党政机关提供信息服务2项以上,或为县(处)级立法机构或党政机关提供信息服务3项以上;主持或主要参与参考咨询服务工作,完成全区研究报告1项以上,或本地区2项以上,或本单位3项以上,并得到采纳。
3.主持或主要参与全区大型书目索引或二次文献、三次文献编制工作1项以上,或本地区大型书目索引或二次文献、三次文献编制工作2项以上,或本单位大型书目索引或二次文献、三次文献编制工作3项以上;主持或主要参与撰写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并在全区得到推广1项以上,或在本地区得到推广2项以上,或在本单位得到推广3项以上。
4.主持或主要参与全区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1项以上,或本地区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2项以上,或本单位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3项以上。
5.主持或主要参与重要书目推荐或书评品牌项目并在全区得到推广1项以上,或在本地区得到推广2项以上,或在本单位得到推广3项以上。
6.主持或主要参与全区重大阅读推广服务品牌项目或专题性、系统性的图书馆社会教育项目并得到推广1项以上,或在本地区得到推广2项以上,或在本单位得到推广3项以上。
7.主持或主要参与数字资源建设、计算机网络、多媒体应用、文献缩微、文献保护与修复等其中一项相关技术工作,并获得图书资料相关行业国家发明专利证书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2项或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
8.主持或主要参与全区智慧图书馆建设与服务项目1项以上,或本地区2项以上,或本单位3项以上;主持或主要参与重大古籍文献整理、修复项目与科学利用2项以上。
9.主持或主要参与全区图书馆业务建设或联盟建设并开展相关业务统计分析工作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1项以上,或本地区2项以上;主持或主要参与组织开展全区图书馆业务技能竞赛1项以上,或本地区2项以上;参加全区图书馆业务技能竞赛获奖1项以上,或本地区2项以上。
10.在面向各级各类型图书馆的业务培训班讲授课程总课时达到21课时;面向在校大学生或教师开展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或培训,课程总课时达到49课时或培训总人次达人次以上;主持或主要参与组织开展图书馆员业务培训班辅导总人次达人次以上。
第八条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第一位)撰写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著作或专著1部(字数不少于20万字。其中,合作撰写的,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全书的2/3)。
(二)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独立或合作(排名第一位)撰写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5篇,其中,在图书情报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不少于2篇。
(三)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破格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
(二)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
(三)取得大专学历,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
第十条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副研究馆员
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重点突出评价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爱岗敬业,坚守道德底线;具备本领域系统较完备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及时掌握国内外图书资料专业发展现状及趋势,工作经验较丰富,业务技能扎实,能解决和处理本专业较复杂问题及技术难题,工作业绩显著;学术造诣较高,科研能力较强,取得一定水平的学术成果;有组织、指导本专业业务工作和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在本领域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是本领域的业务骨干。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图书资料工作,申报副研究馆员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积极为图书资料事业贡献力量,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发现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5年。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明确。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图书资料专业某一学术领域有突出的研究成果;每年必须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研究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制定或修订业务发展规划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等并颁布实施。
2.参与各类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开展图书馆用户辅导工作。
3.参与大型书目索引或二次文献、三次文献编制工作,或撰写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并得到推广。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制定或修订业务发展规划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等并颁布实施。
2.参与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
3.参与文献采访工作或编目数据审校工作。
(三)从事读者服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制定或修订业务发展规划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等并颁布实施。
2.参与重要书目推荐或书评品牌项目等并得到推广。
3.参与重大阅读推广服务品牌项目或专题性、系统性的图书馆社会教育项目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制定、修订业务发展规划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等并颁布实施。
2.参与数字资源建设、计算机网络、多媒体应用、文献缩微、文献保护与修复等其中一项相关技术工作,或承担大型系统(或项目)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3.参与智慧图书馆建设与服务或古籍数字化建设与科学利用等重大项目。
(五)从事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制定或修订业务发展规划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等并颁布实施。
2.参与图书馆学方面的重大科研项目或调研工作,相关成果得到采纳。
3.参与图书馆学相关业务辅导工作,进行培训授课或组织举办业务培训班。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学术科研能力,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员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员获省级以上本专业学会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
3.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2项以上(排名前5名),并经验收合格。
4.主持完成本单位科研课题项目1项且主要参与完成本单位科研课题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3名),并经验收合格;或主要参与完成本单位科研课题项目3项以上(排名前3名),并经验收合格。
(二)具有扎实的业务技能和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二(主要参与指排名前5名):
1.主要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地区图书资料部门业务发展规划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等1项以上,或本单位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2.主要参与立法与决策咨询或专题咨询工作,为市(厅)级以上立法机构或党政机关提供信息服务1项以上,或为县(处)级立法机构或党政机关提供信息服务2项以上;主要参与参考咨询服务工作,完成本地区研究报告1项以上,或本单位2项以上,并得到采纳。
3.主要参与本地区大型书目索引或二次文献、三次文献编制工作1项以上,或本单位大型书目索引或二次文献、三次文献编制工作2项以上;主要参与撰写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并在本地区得到推广1项以上,或在本单位得到推广2项以上。
4.主要参与本地区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1项以上,或本单位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2项以上。
5.主要参与重要书目推荐或书评品牌项目并在本地区得到推广1项以上,或在本单位得到推广2项以上。
6.主要参与本地区重大阅读推广服务品牌项目或专题性、系统性的图书馆社会教育项目并得到推广1项以上,或在本单位得到推广2项以上。
7.主要参与数字资源建设、计算机网络、多媒体应用、文献缩微、文献保护与修复等其中一项相关技术工作,并获得图书资料相关行业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软件著作权登记1项。
8.主要参与本地区智慧图书馆建设与服务项目1项以上,或本单位2项以上;主要参与重大古籍文献整理、修复项目与科学利用1项以上。
9.主要参与本地区图书馆业务建设或联盟建设并开展相关业务统计分析工作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1项以上;主要参与组织本地区图书馆业务技能竞赛1项以上;参加本地区图书馆业务技能竞赛获奖1项以上。
10.在面向各级各类型图书馆的业务培训班讲授课程总课时达到14课时;面向在校大学生或教师开展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或培训,课程总课时达到42课时或培训总人次达人次以上;主要参与组织开展图书馆员业务培训班辅导总人次达人次以上。
第八条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本学科领域学术著作或专著1部(字数不少于15万字,其中,合作撰写的,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全书的2/3)。
(二)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独立或合作(排名第一位)撰写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3篇。其中,在图书情报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不少于1篇。
(三)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破格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1项。
(二)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3项。
(三)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第十条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馆员
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重点突出评价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爱岗敬业,坚守道德底线;掌握本领域较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图书资料专业发展现状及趋势,积累一定工作经验,业务技能较为扎实,能处理较复杂问题;有一定科研能力和学术造诣;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图书资料工作,申报馆员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积极为图书资料事业贡献力量,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发现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馆员职称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4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7年。
(二)未取得职称,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中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三)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圆满完成每年度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研究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各类参考咨询服务,开展图书馆用户辅导工作。
2.参与开展信息加工整理和研究工作,编制书目索引或二次文献、三次文献,或撰写提要、文摘、题录和一般性文献信息专题综述。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采编业务建设工作。
2.参与文献采访工作或编目数据审校工作。
(三)从事读者服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重要书目推荐或书评品牌项目。
2.参与阅读推广品牌服务或专题性、系统性的图书馆社会教育工作。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数字资源建设、计算机网络、多媒体应用、文献缩微、文献保护与修复等其中一项相关技术工作,或参与系统(或项目)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或组织实施。
2.参与智慧图书馆建设与服务或古籍数字化建设与科学利用等工作。
(五)从事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图书馆学方面的科研项目或调研工作。
2.参与图书馆学相关业务辅导工作,进行培训授课或协助组织举办业务培训班。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1项。
(二)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1项。
(三)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文献信息开发课题2项以上,并经验收合格。
(四)具有一定的业务技能和实践工作能力,取得良好的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图书资料业务发展规划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等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2.参与立法与决策咨询或专题咨询工作,为县(处)级以上立法机构或党政机关提供信息服务1项以上;参与参考咨询服务工作,完成本单位研究报告1项以上,并得到采纳。
3.参与本单位大型书目索引或二次文献、三次文献编制工作1项以上;参与撰写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并在本单位得到推广1项以上。
4.参与本单位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1项以上。
5.参与重要书目推荐或书评品牌项目在本单位得到推广1项以上。
6.参与本单位的重大阅读推广品牌服务项目或专题性、系统性的图书馆社会教育项目并得到推广1项以上。
7.参与数字资源建设、计算机网络、多媒体应用、文献缩微、文献保护与修复等其中一项相关技术工作,并获得图书资料相关行业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软件著作权登记1项。
8.参与本单位智慧图书馆建设与服务项目1项以上;参与古籍文献整理、修复项目与科学利用1项以上。
9.参与本单位图书馆业务建设或联盟建设并开展相关业务统计分析工作或人才队伍建设工作1项以上;参与组织本单位图书馆业务技能竞赛1项以上;参加本单位图书馆业务技能竞赛获奖1项以上。
10.在面向各级各类型图书馆的业务培训班讲授课程总课时达到7课时;面向在校大学生或教师开展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或培训,课程总课时达到28课时或培训总人次达人次以上;参与组织开展图书馆员业务培训班辅导总人次达人次以上。
第八条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1篇。
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破格条件
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二)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
(三)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十条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
助理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重点突出评价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爱岗敬业,坚守道德底线;基本掌握本领域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国内外图书资料专业发展现状及趋势,能独立完成岗位工作。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图书资料工作,申报助理馆员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积极为图书资料事业贡献力量,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发现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助理馆员职称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4年。
(二)未取得职称,获得大学专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员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掌握一定的专业工作技能,每年必须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研究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协助开展各类参考咨询服务和图书馆用户辅导工作。
2.参与信息加工整理和研究工作。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协助开展采编业务建设工作。
2.参与一般性文献采访或编目工作。
(三)从事读者服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协助编制推荐书目或撰写书评。
2.参与阅读推广服务或图书馆社会教育工作。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协助开展数字资源建设、计算机网络、多媒体应用、文献缩微、文献保护与修复等其中一项相关技术工作。
2.参与智慧图书馆建设与服务或古籍数字化建设与科学利用等工作。
(五)从事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协助开展图书馆学方面的科研项目或调研工作。
2.参与培训授课或协助组织举办业务培训班。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员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1项。
(二)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文献信息开发课题1项以上,并经验收合格。
(三)具有基本的业务技能和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协助制定或修订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1项。
2.协助本单位为县(处)级以上立法机构或党政机关提供信息服务1项;参与参考咨询服务工作,协助完成本单位研究报告1项。
3.协助开展本单位书目索引或二次文献、三次文献编制工作,或撰写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1项。
4.协助开展本单位采编业务建设项目1项。
5.协助开展本单位书目推荐或书评项目1项。
6.协助开展本单位的阅读推广服务项目或专题性、系统性的图书馆社会教育项目1项。
7.协助开展数字资源建设、计算机网络、多媒体应用、文献缩微、文献保护与修复等其中1项相关技术工作。
8.协助开展本单位智慧图书馆建设与服务项目1项;协助古籍文献整理、修复项目与科学利用1项。
9.协助开展本单位图书馆业务建设或联盟建设并开展相关业务统计分析工作或人才队伍建设工作1项;协助组织本单位图书馆业务技能竞赛1项;参加本单位图书馆业务技能竞赛获奖1项。
10.在面向各级图书馆的业务培训班讲授课程总课时达到2课时;面向在校大学生或教师开展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或培训,课程总课时达到21课时或培训总人次达50人次以上;协助组织开展图书馆员业务培训班辅导总人次达50人次以上。
第八条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
管理员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重点突出评价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爱岗敬业,坚守道德底线;初步掌握本领域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能完成一般性辅助工作。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图书资料工作,申报管理员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积极为图书资料事业贡献力量,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发现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专科或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1年。
第四条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每年必须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研究专业技术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协助开展一般性参考咨询服务。
2.参与文献信息整理工作。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技术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协助开展采编日常业务建设工作。
2.参与基础性的文献采访、文献分编工作。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技术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协助编制基础性书目推荐或书评。
2.参与一般性阅读推广服务或图书馆社会教育工作。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技术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协助开展数字资源建设、计算机网络、多媒体应用、文献缩微、文献保护与修复等其中一项基础性技术工作。
2.参与智慧图书馆建设与服务或古籍数字化建设与科学利用等一般性技术工作。
(五)从事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协助开展图书馆学方面的基础性研究工作。
2.参与培训授课或协助组织举办业务培训班。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在图书资料专业岗位工作期间,能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无严重工作事故发生。
第八条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注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大专以上”含大专,“5年以上”含5年。
二、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认证材料。
三、科研课题项目:指国家、省部(委)、市(厅)、县处级及本单位下达的,或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协作合同规定的研究项目(课题),应提供立项批文(合同)、结项书(证明),未结项的不予认可。
四、主持:领导项目(课题)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课题)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课题)负总责。
五、主要参与和参与:指在项目(课题)组内,在项目(课题)负责人的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重要工作的完成人。排名为主持人列第一,其他人员依次排序。
六、专著:指对某一学科或某一专门课题进行全面系统论述的著作。
七、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八、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指有CN、ISSN、ISBN书刊号的出版物(增刊、年刊、专刊、特刊除外),用稿通知或清样不予认可。
九、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指以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如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
十、市(厅)级科研成果奖:指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委、厅(局)及设区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
十一、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排名前五位。
十二、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指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国家部委授予的荣誉或专家称号。
十三、破格申报:每次申请破格只能破一项:破学历,或破资历,不能同时破学历、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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