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采购项目需要提供图书样品,供应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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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节选自——

《政府采购实务必懂的个问题》

图书采购项目需要提供图书样品,供应商需要出版许可证吗?

不需要。我国涉及图书等出版物的行政许可主要有两个:出版许可证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许可证只能由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出版单位申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则主要由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申办。如果单纯是图书采购,需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即可,没有必要设置出版许可证资质要求。该要求与项目的需求不相适应,也与合同的履行无关,属于对没有出版许可证、从事出版物零售和出租业务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行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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