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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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延迟5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有专业技术资格。

(四)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销者,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3年以上,主持完成的项目获省(部)级学术奖一等奖以上。

第四条外语(古汉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合格证。

(三)取得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相关规定。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以上。

(二)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

(三)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四)取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第六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七条专业理论水平及研究成果条件

具备较高的图书资料专业理论水平,并在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中有所创新。

取得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以来,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著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2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共30万字以上)。

(二)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20万字以上),并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三)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其中3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四)独立或合作翻译(排名第一)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5部(汉字共70万字以上)。

(五)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和受市(厅)级以上行政部门委托并批示认可的本专业大型或综合性调查报告(含事业发展规划、活动总体设计方案)1篇。

第八条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以来,从事专业技术研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主导作用,热心公益活动,主动培养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3项,并验收合格。

(二)主持并组织实施或主要参与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或大型数据库、网络资源建设工作3项,并通过市(厅)级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鉴定,或主持并组织实施或主要参与地区(单位)数字图书馆相关技术的应用和开发工作3项,并通过市(厅)级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鉴定。

(三)主持并组织实施或主要参与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担任数据库总校,参与国家大型文献组织法(如《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中国分类主题词表》)的编制与修订1部,或主持并组织实施或主要参与全国或地区性文献资源建设协作协调项目,并通过由市(厅)级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鉴定。

(四)主持并组织实施或主要参与参考咨询重大课题6项,完成资料的整理编写,形成专题报告,并验收合格,或主持并组织实施或主要参与6个省辖市以上单位(或相应层次)合作举办的大型读者活动6项或4个省辖市单位(或相应层次)合作举办的中型读者活动12项,完成资料的整理编写,形成专题汇编等。

(五)主持并组织实施或主要参与国家级(如国家重点出版项目、国家出版资金资助项目、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项目等)文献整理出版项目3项,并公开出版,或修复国家一级珍贵古籍文献2项,并通过市(厅)级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鉴定。

第九条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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