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会计师所7年背书深陷中信国安虚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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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6日讯中信国安(.SZ)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证监会立案调查一事结果已出,公司于3月3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13号)。

《告知书》显示,中信国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披露的《年年度报告》《年年度报告》《年年度报告》《年年度报告》《年年度报告》《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中信国安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中信国安)于年4月召开销售专题会议,在预计当年销售收入约为4亿元的情况下,为完成10亿元销售目标,决定采用预售方式完成业绩,同时按照10%价格让利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支付客户预付款利息(实际执行的利率以合同双方最终结算数据为准)。青海中信国安收到客户预售款后,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票据),贷记预收账款,同时虚构货物的销售合同、出库单等资料虚增收入,在账面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月底将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进行对冲核销。

在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年至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06亿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7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3亿元。

(一)虚增年-年收入

年至年期间,青海中信国安收到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集团”)、邦力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力达”)、中农集团控股四川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农资”)、中农(上海)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上海”)、湖北楚丰化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楚丰”)、安徽辉隆集团农资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辉隆”)、河北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农资”)、吉林倍丰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倍丰”)、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天禾”)和江苏永德丰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永德丰”)等10家客户的预付款后,实际发货共计82.74万吨,总金额11.73亿元(不含税);未实际发货部分计入账面收入,造成中信国安财务报告年虚增收入2.14亿元,年虚增收入1.15亿元,年虚增收入.86万元,年虚增收入1.49亿元,年虚增收入1.42亿元,年少计收入1.30亿元,累计虚增收入5.06亿元。

 (二)少计年-年财务费用

青海中信国安与上述10家客户签订的预售合同,未发货资金占用成本为12%-15%,青海中信国安以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和货物支付产生的财务费用,未进行入账。在年至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财务报表期间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7亿元。

(三)对年-年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

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分别造成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2.33亿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30.95%;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1.56亿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51.54%;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15万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47.24%;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2.53亿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23%;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2.74亿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66%;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92万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6.56%。

二、披露的《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年12月24日中信国安与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青海中信国安51%股权转让给中信国安投资。转让后中信国安持有青海中信国安49%股权,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年1月23日中信国安与中信国安投资再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青海中信国安49%股权转让给中信国安投资。年6月30日中信国安对其转让的青海中信国安49%股权进行了账务处理,同时确认了年1月至6月该股权对应产生的投资收益。

青海中信国安与中农集团、邦力达、四川农资、中农上海、湖北楚丰、安徽辉隆、河北农资、吉林倍丰、广东天禾和江苏永德丰等10家客户签订保利、计息预售氯化钾合同,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年1月至6月虚增净利润68,,.22元,导致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98万元,占当年中信国安投资收益的6.24%,利润总额的8.56%。

证监会认为,中信国安上述行为违反了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规定,涉嫌构成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孙亚雷、李宏灿、孙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吴毅群、晏凤霞、李向禹、李士林、罗宁、严浩宇。

孙亚雷,年3月至年6月任中信国安副董事长,年6月至年4月任中信国安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年3月至年12月任青海中信国安董事长,全面负责青海中信国安管理工作,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公司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李宏灿,年3月至年4月任中信国安副总经理,年3月至年4月任青海中信国安总经理,负责青海中信国安生产经营及日常管理工作,知悉、组织、决策财务造假行为,直接导致中信国安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孙璐,年3月至年6月任中信国安董事兼总经理,全面负责中信国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主管经营计划管理、财务审计管理工作,分管审计部、计划财务部、青海中信国安,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公司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吴毅群,年3月至年6月任中信国安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管理中信国安经营计划、财务工作,参与预售会议,在其明知青海中信国安实际产能的情况下,未对青海中信国安财务报表提出质疑;作为财务总监,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李士林,年10月至年6月任中信国安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罗宁,年至今任中信国安董事,年4月至今任中信国安董事长,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晏凤霞,年10月至年9月任中信国安财务部副经理,年9月至年4月任中信国安计财部经理,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李向禹,年6月至年6月任中信国安董事,年6月至年4月任中信国安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经营计划财务工作,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严浩宇,年至今任中信国安总经理助理,年3月至年12月任青海中信国安常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主管设备管理部、工程与材料部,监管销售,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孙亚雷、李宏灿、孙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吴毅群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四、对李士林、罗宁、晏凤霞、李向禹、严浩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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