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全文如下。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现就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与严格依法管理相结合,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和综合监管整体效能,引导社会组织更好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推动社会组织为建设现代化内蒙古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到年,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领导力持续增强,“八有”(有党旗、有党员名册、有规章制度、有电教设备、有桌椅、有计算机、有图书资料、有档案柜)“六个好”(坚持政治方向好、团结凝聚群众好、推动事业发展好、建设先进文化好、服务人才成长好、加强自身建设好)党组织占比超过80%;服务监管和培育扶持机制更加完善,社会组织结构布局更趋合理,自身活力更加充沛,作用发挥更加突显,获得3A(含)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占参评总数80%以上,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社会组织达到90%以上,稳定和带动就业10万人以上,在全国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达到50家左右,品牌服务项目达到个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政治引领,确保正确发展方向
1.落实党建工作制度机制。理顺社会组织党组织管理体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接受各级党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指导;直接登记或完成脱钩任务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同级社会组织党委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街道(苏木、乡镇)和社区党组织管理。探索依托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枢纽型社会组织建立行业党组织,负责指导本系统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接受同级党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领导。鼓励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兼任党组织书记,注重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建立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人才库,注重从在职或退休党员、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党员中选聘党务工作者到社会组织承担党建工作。加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考核内容。
2.提升党建工作质量。坚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三个同步”,在社会组织登记时同步采集党员信息,在年检时同步检查党建工作情况,在评估时同步将党建工作成效纳入评估指标。推动社会组织将党的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章程,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在社会组织换届改选、培育扶持、评估评优等工作中,要将党建工作作为重要指标。强化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和党员教育培训,深入开展“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主题活动。健全党组织有效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示范创建活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3.完善党建工作保障机制。推动建立多渠道筹措、多元化投入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要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要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党建经费保障办法,保障社会组织党的活动经费、党组织书记以及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工作津贴。发挥各级党群服务中心作用,为社会组织提供党建指导、党员教育、活动策划、场地保障等综合服务。全面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规范化建设。
(二)强化培育扶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4.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围绕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培育服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的公益慈善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生态环保等领域专业型社会组织。成立全区性社会组织,要坚持数量服从质量,从成立必要性、发起人代表性、会员广泛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把握发展规模和质量。到年,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
5.落实培育扶持政策。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各级政府新增购买公共服务支出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大力发展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完善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政策措施,推进以街道(苏木、乡镇)为主体开展公益创投,为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提供支持。加大对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政策资金支持,推动社会组织主动创新服务、增强造血功能。积极开展社会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落实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优惠政策。
6.加快建立社会组织孵化体系。探索多元渠道,整合社会资源,建设自治区社会组织创新创业示范基地,鼓励盟市、旗县(市、区)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引入社会资金等方式提供资金保障,逐步建设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孵化基地和孵化园要向入驻的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地和专业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服务,并严格规范管理,带动入驻的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支持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群团组织和企业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社会组织孵化园建立社会实践基地,推动社会组织创新发展。
7.加强服务品牌建设。深化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引导社会组织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自身优势开展品牌创建活动,提供专业化、差异化、个性化的特色服务,形成更多有竞争力的服务品牌,自治区每年打造10个以上社会公信力强、在全国有较高知名度的服务品牌,各盟市每年打造5个以上在自治区有较大影响力、群众认可的服务品牌。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加强团体标准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8.加强人才培养激励。把社会组织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畅通人才评价渠道,对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执行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等政策。实施社会组织负责人能力提升行动,建立轮训制度,完善人才继续教育制度,推进人才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有条件的地区对获得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选拔录用公务员、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将社会组织工作经历认定为基层工作经历。落实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制定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薪酬指导标准,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逐步提高薪酬待遇,增强岗位吸引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治过硬、作用明显、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三)强化综合监管,提升依法治理水平
9.落实行政监管责任。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资格审查,建立发起人不良记录档案,严防非法势力通过人员、资金和网络等渠道向社会组织渗透。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依法依规联合惩戒。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规违法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格落实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压实脱钩后的监管责任,确保脱钩不脱管,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设立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格审批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建立健全资金综合监管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加强社会组织监管队伍建设,县级民政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专职人员,确保监管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10.提升依法自治水平。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建设治理标准,指导社会组织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会议、财务、人事、资产、档案、印章、证书、活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等制度,规范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建立社会组织新任负责人见面会制度。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制定治理公约,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11.完善监管手段。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引导社会组织定期公布组织、财务、活动等信息。引入第三方社会咨询评估机构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确保评估公平、公正、公开。畅通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依托自治区社会组织法人库和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应用系统开发,推进社会组织线上联合审批、联合监管,提高社会组织“互联网+”监管水平。
12.建立有序退出机制。优化社会组织注销程序,加快低效、无效社会组织退出。加强年检年报、等级评估、随机抽查,推动作用发挥不明显、自身建设问题突出以及名称相似、业务相近的社会组织进行优化重组、注销登记。常态化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行动,定期清理连续2年以上不参加年检年报的社会组织。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力度,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依法撤销登记。研究制定被吊销、撤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资产清算处置办法。
(四)强化动员引导,提升服务经济社会质量
13.积极搭建服务平台。为社会组织参与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以及“一带一路”、乡村振兴、黄河流域治理、草原生态保护等重点工作搭建服务平台,引导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聚千社、兴百村”社会组织乡村振兴行活动。充分运用“京蒙协作”平台,加强与北京市社会组织合作,吸引全国性和北京知名社会组织助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崇善行善”公益慈善计划,持续开展“内蒙古慈善奖”评选工作,搭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行业服务平台。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设特色产业基地和产业集群,牵头举办行业性展会、峰会、创新创业大赛,承办招商推介会、投资恳谈会,推进以商招商、中介招商。
14.鼓励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公益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疫情防控等方面发挥作用。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开展送医药、送文化、送知识、送法律、送技术等“五下乡”活动,丰富基层文化生活,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15.拓宽参政议政渠道。探索在各级党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中增加社会组织代表,推荐拥护党的领导、社会影响力大、代表性突出、参政议事能力强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增强社会组织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建立党委和政府与社会组织良性互动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召开专题性、行业性会议,可以邀请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定期举办社会组织专题民主协商会,听取社会组织意见建议。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平安建设考评内容。自治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区社会组织工作。各盟市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二)强化督促落实。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管理服务队伍建设,制定服务管理措施,确保监管责任落细落实。自治区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掌握工作进展,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社会组织先进典型,加强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增强公众对社会组织认知,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