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永秋闵聪智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关于图书类采购项目的质疑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为指定书目和要求提供出版社正版证明等两大核心问题。笔者将从这两个角度浅谈下图书采购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指定书目应该被认定为指定特定品牌吗?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有观点认为定书目就是定品牌和型号,如果定书目采购则违反了该规定。笔者认为图书类政府采购属于“特殊”类的货物采购,不同于手机、电脑、汽车等描述技术参数就可以采购到心仪的产品。采购单位如不指定书目,采购回来的书籍将会是五花八门,不能满足采购单位的实际需求。且图书采购行业内基本对指定书目达成“共识”。供应商一般不会质疑指定书目,而是会质疑第二大核心问题——提供出版社的正版证明。
但指定书目之后势必会造成倾向性,想要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某些书”不能够买到,在实际编制采购文件时一般会采取替换书目(如:采购80本书,供应商提供75本,其余5本允许替换)的方式将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指定书目就指定了出版社。从核心产品的角度看,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所报价的书都是一个“品牌型号”的,是否应视为一家?
建议取消提供出版社正版证明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在实际采购中为了满足采购单位的正版图书需求,采购需求中常常要求样书提供出版社出具的正版证明函。图书出版社就是普通货物的生产厂家,要求提供出版社的正版证明是否等于要求提供生产厂家的授权?实际情况是供应商拿不到某些出版社的正版证明,有苦说不出,不好举证。时间上也无法从挂网到招标短短几天拿到所有书的正版证明。在实际编制采购文件时一般会采取15本要求提供正版证明的样书选择10本递交。
综上,笔者认为指定书目不能认定为指定特定的品牌,且采购单位只有指定书目才能采购到满足需求的图书。但提供出版社出具的正版证明函是否属于提供生产厂家的授权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但这种打法律擦边球的行为笔者认为可以建议采购单位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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