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出版出版社出书与图书公司出书的区别

中国大陆的出版社目前是通过自我审查的形式出版书籍,而且必须拥有由新闻出版总署发出的“书号”才能发行。作者向出版社递交书稿交编辑审核,返回修改或删减意见,作者自行修改后再次递交,如此重复直到被出版社认可并上报所在省的新闻出版局审查并通过后方能成功出版,类似广电总局审查电影的形式。

区别一:图书(出版)公司不具备出版社的书号分发权

由于新闻出版总署只分配给书号给认可的少量官方出版机构,形成市场垄断,出版社不能满足市场的出版需要,需要出书的作者也很多,于是大量的民营图书(出版)公司也在做出版。但民营图书(出版)公司没有出版权,必须向出版社买书号进行出版,因此没有出版权的图书(出版)公司只能给出版社一定费用才能获得书号,再以该出版社名义出书,即所谓的“买卖书号”。除了没有出版权(在书号上充当中介的角色)和发行的权利,图书(出版)公司的业务基本与出版社一样。出版社与作者直接建立联系的多是公费出书,而通过图书(出版)公司搭桥牵线多是自费出书。

区别二:图书(出版)公司不具备出版社的图书发行权

出版社第一次销售属于发行,其内部有一个很成熟的分销网络系统,出版社,批发零售书商,学校,图书馆等都会接入这个系统中,其发行渠道广至各大图书馆、批发商、零售书店、互联网平台、连锁店、学校、甚至外国的分销商网络,之后经过批发及零售等分销商属于普通的销售。出版社主动给作者出书,势必会发行上架,而民营图书(出版)公司,不具备出版发行权利,不能提供发行的服务,只能取得作者授权,图书(出版)公司一般都会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卖书挣钱。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非出版许可,其实质相当于书店的性质,白话文称图书销售许可证,个体户书店也能办理。有些作者把图书(出版)公司铺货销售的行为误以为出版社的正式的发行销售,区分教程请看如下文章:自费出书:如何判断一本图书是否被正式发行

区别三:图书(出版)公司不能开具“委印单”给印刷厂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图书出版公司非出版单位,出版单位是指从事出版活动的组织,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如果没有市场价值的书,而作者本人也很想出版的话,只能选择自费出书,从获取书号、到编辑、排版、印刷等一系列出版环节所产生的费用都由作者来出资。而图书(出版)公司即使在出版社报价的基础上再增加中介费或转手费,也不可能只把国内书号单独卖给自费出书的作者,中国大陆的法律严格禁止出版单位买卖书号,尽管买卖书号违法,但可以把直接买卖书号转变成签订出版合同走一套出版流程来实现这一可能,因此要使用国内书号自费出书,从审核到印刷这个过程是免不了的。这套流程走下来,书就算名正言顺出版了。这类型的自费出书属于包销书,只印刷出版,不发行。图书(出版)公司不具备开具委印单的资格,必须取得由图书出版单位提供的委印单给印刷厂。

在国内书号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国内的图书中介也联系国外出版社获取境外的国际书号在中国大陆或香港进行印刷出版。如果没有经过上级部门审批就私自印刷,以及在香港印刷完后走私回大陆,那就变成非法出版的书籍了。具体请看这篇文章:国际书号自费出版需要知道的一些法律常识

搜索并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erlanlan.com/rzdk/30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