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评估著作权资产评估

一、著作权资产相关知识

1.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作品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这些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著作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而自动产生。专利权、商标权的获得必须经过申请和审批,由主管部门授权后才能产生,而著作权则因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2)著作权突出对人身权的保护。

著作权与作品的创作密切联系,因此在著作权中,保护作者对作品的人身权利是其重要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权利为著作权的人身权。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为著作权的财产权,具有可以转让、继承、交易等商品属性。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作品传播的广度、深度和效果对其著作权价值实现具有较大影响。因此,从价值评估角度,按照与传播相关还是与使用方式相关,可以对著作权资产财产权进行分类:

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7类权利均涉及作品的传播方式,而作品的传播也是著作权价值得以实现的手段和途径,为“作品传播相关权利”。复制权、摄制权等5类权利,主要涉及作品表现和使用形式的变化,为“作品使用方式相关权利”,行使这些权利的目的也是为进行传播,并需要通过上述各种传播相关权利来实现著作权价值。

2.著作权相关联作品

著作权的客体为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作品具有以下特征

(1)作品是一种智力成果。作品必须是自然人劳动创作的;

(2)作品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智力创作成果成为作品最重要的构成条件,是区别“作品”与“制品”的标准;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制品受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

(3)作品具有一定表现形式。作品必须能以一定形式表现。通常作品的表现形式具有可复制性,可以较低成本实现再现、传播,产生效益,从而需要保护。

《著作权法》对与著作权相关联作品的形式进行了界定,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政府文件,单纯事实消息,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也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传播者等因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做出的创造性劳动、投资或其他贡献而被法律赋予的权利。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主要包括:

(1)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

(2)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3)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

(4)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等。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作为传播者的权利,与著作权相比,有着诸多的区别:

(1)主体不同。著作权主体主要是作品的创作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

(2)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除了表演者权中包含的两项人身权以外,其他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在性质上都是财产权。

4.著作权的权属

一般来说,著作权属于作者,但其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也可以依法成为著作权人。

(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除主体为“两人以上”外,构成合作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共同创作的意图;

2)有共同的创作活动

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职务作品一般是作为雇员的自然人为完成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面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可以是新闻作品、美术设计作品、计算机软件或作品分类中的任何一种作品形式。

认定职务作品时应考虑的条件主要有两个:

1)作者和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2)作品的创作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期限为2年。单位的优先使用权是专有的,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在作品完成2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比例分配。

特殊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以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特殊职务作品是指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3)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委托作品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做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4)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整理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称为演绎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5)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和行使,参加作品创作的其他人员,如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除此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如剧本、音乐等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

(6)原件所有权转移时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的原件可作为买卖、赠予的标的。然而,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除美术作品之外,对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都要注意区分作品物质载体的财产权和作品的著作权这两种不同的权利。

(7)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通过代表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并收取报酬分发给著作权人的活动。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并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5.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以下两种情形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1)合理使用:所谓合理使用,指他人依法律的明文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无偿地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合理使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2)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指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行为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法定许可主要涉及著作权人与作品传播者之间的关系。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一般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使用必须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情形;

3)使用的过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编写出版教科书、报刊转载和摘编、录音制作以及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等情形可能涉及法定许可。

二、著作权资产

1.著作权资产的概念

著作权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财产权益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并非所有的著作权都能成为资产评估中的著作权资产,著作权中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才能够成为资产评估中的著作权资产

在评估实务中,评估专业人员还需要区分著作权资产与著作权载体之间的区别。著作权资产只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财产权益所形成的资产,而与著作权相关的实物资产通常是承载特定著作权作品的实物资产。

比如:一本图书是承载具体作品的纸质实物,拥有该图书并不代表享有了书中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资产。获得了一个载有著作权作品的光盘,可以占有、使用该光盘中的软件(但不准出租,计算机软件出租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著作权资产),不能拥有该光盘包含的软件著作权。

2、著作权资产的特征

(1)形式特征

著作权资产与其他无形资产如专利、专有技术和商标资产等一样,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一般不能单独发挥作用,需要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例如计算机软件公司销售计算机软件,不但需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还需要载有计算软件的载体(如光盘)的所有权等。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著作权资产与相关有形资产以及其他无形资产共同发挥作用。

对于一此特殊著作权资产,其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不但与一些有形贡献资产共同发挥作用,甚至还可能与一些无形贡献资产共同发挥作用。

例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具有一个特性,即思想性与表达性的不可分割性。在进行一项计算机软件评估时,除了著作权资产外,还会涉及该软件在设计、编制过程中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式、算法、功能、技术、概念等,由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与上述专利或专有技术本身无法分割或者不需要分割,因此在评估该计算机软件时,就可能包括上述专利、专有技术的贡献。

另一种情况是著作权与商标共同发挥作用。在上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评估中,编制软件的公司不同,就拥有不同的商标,使得软件著作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存在较大差异,这个差异可能就有部分是由商标等无形资产所产生的,商标的作用与软件著作权的作用是结合在一起的。

著作权资产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一般不能单独发挥作用,需要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

2)著作权资产与演绎作品共同发挥作用。

著作权法规定,演绎作品著作权人行使自身作品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益。当演绎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电视台播放改编的电视剧作品时,将会为著作权人带来收益,该收益从实质上说应该包括演绎作品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和原创作品著作权中的“改编权”“摄制权”结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产生的收益。

例如一个文字作品为原创作品,享有著作权,如果需要将其改编为电视剧作品,则改编好的电视剧作品也享有著作权,并且电视剧作品著作权与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不同,

可能也不同,这个由视剧的著作权称为在原创作品(文字作品)著作权上演绎形成的衍生著作权。

演绎作品著作权人通常需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将收益进行分割:①采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一次支付原创作品著作权人“购买”许可将原创作品改编为电视剧的权利;②以收益分账的方式将电视剧播放的收益在原创作品著作权人与演绎作品著作权人之间进行分割。

3)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共同发挥作用。

以一本图书的出版为例,作者创作完成作品后授权出版社出版,出版社编辑、设计加工后经印刷复制、发行,图书很畅销,图书销售所产生的收益既有作者著作权的贡献,也有出版社版式设计的贡献,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

(2)法律特征

1)著作权资产的时效性。

①著作权财产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②如果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所有的著作权财产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将不再保护;

③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所有的著作权财产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将不再保护。

著作权资产价值不仅取决于著作权的法定保护期限和剩余保护期限,对于某一具体经济行为,则会更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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