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发行,通常需要利用出版社的发行渠道,此外,还可以自己设立书店网店等途径。
但无论哪种途径,都需要涉及纳税问题,税佳宝今天带大家梳理一下图书出版发行的涉税问题。
一、增值税
一般销售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适用9%税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批准印刷的境外图书,也适用9%税率。
能单独核算的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优惠:
自年1月1日-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但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2份《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才能享受免征优惠。
自年1月1日-年12月31日,以下出版物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可享受出版环节%先征后退:
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不含所属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不包含参考书和辅助教材);
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财税53号文附件1所列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自年1月1日-年12月31日,以下出版物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可享受出版环节50%先征后退:
各类图书、期刊、录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财税53号文附件2所列的报纸。
自年1月1日-年12月31日,以下出版物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可享受印刷制作%先征后退:
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财税53号文附件3所列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年3月1日-年12月31日,湖北省内适用3%征收率的项目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湖北省外适用3%征收率的项目减按1%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项目,减按1%预缴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万,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实际按5%计缴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万,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实际按10%计缴所得税)。
非小微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计缴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稿酬所得应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一起并入综合所得计征个税;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个人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预付还是分笔支付、加印再付稿酬,均应合并按一次计征个税;
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稿酬和再版取得的稿酬可以分别或分次计征个税。
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计征个税。
连载后又出书,或出书后又连载,应视同再版分次计征。
四、印花税
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
征订凭证适用“购销合同税目,税率万分之三,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
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