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若福实控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挖贝网6月12日,赛若福()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华安证券近日发布风险事项情况如下:

1、公司未能规范履行决策审议程序年1月19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志国以赛若福名义与许桂芹签订万元借款合同并指定林志国收款,该笔借款已由林志国本人清偿完毕;年2月2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志国以赛若福名义与许桂芹签订万元借款合同并指定林志国收款,截至本公告之日,该笔借款尚未清偿完毕。

公司及林志国均认定前述事项系林志国自行加盖公司公章的行为,未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审议,所借款项实质上与公司无关。林志国承诺将会承担该借款合同相关所有本息还款义务,不使赛若福的利益受到损害。

2、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前述两项借款合同签订时未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前述两项借款合同签订时,赛若福未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前述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重大进展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前述万元借款合同,由于林志国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年12月7日作出()沪民初号一审判决,判决由公司与林志国共同承担相关还款责任。

对于该重大诉讼进展事项,赛若福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年4月25日披露年年度报告时才一并予以披露。

3、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一人,存在内部控制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林志国不具备财务负责人任职条件,但由于未能聘任到合适的财务负责人,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仍聘任林志国担任财务负责人。林志国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兼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存在内部控制风险,不利于公司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

4、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因未执行法院判决而被实施限制消费令

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沪02民终号判决书显示,赛若福应当向公司前员工顾思宽支付各类款项合计,.10元。

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年7月20日出具的()沪执号执行裁定书显示:“本院于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赛若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前述事项至今,经公开渠道查询,赛若福仍未能完全履行法院判决,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国仍受限制消费令约束。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风险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公司受到监管机关的处罚或者自律监管措施;可能会导致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督促林志国履行承诺,尽快与债权人协商解决借款纠纷,降低公司损失。

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公司承诺将会尽快推动公司董事会聘任专职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健全优化公司包括印章管理在内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

公司披露年年度报告显示,年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8元,较上年同期扭亏为盈。

挖贝网资料显示,赛若福是一家专业从事公立教育行业信息化集成和智能化整体解决方案、多媒体及IT系统集成与运维、提供基于SaaS应用互联网软件等产业相关部件销售,同时提供行业相关信息化设备、机电电子相关产品贸易等集技术研发、集成应用、产品推广的高新技术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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